医疗美容纠纷中,欺诈是相对普遍的一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罚。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奚懿分享了医疗美容欺诈行为及责任的司法认定要点,分享给大家以供参考,本文仅引用医美欺诈行为的认定部分。
欺诈的定义
对于欺诈的定义,还需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规定精神现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继受——“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结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医疗美容欺诈应当符合具有欺诈故意、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陷入错误、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四个方面。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主要表现为虚构质量,假冒厂家、产地、商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等。
医疗美容领域的欺诈类型
一、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最为传统和典型的欺诈类型。虚假宣传作为一种恶性竞争行为,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之中,意为宣传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导致信息接受者产生错误认识。
其表现形式大致包括虚构、夸大美容机构的地位、市场影响力、行业认可度,虚构相关医生专业资质、执业经历、职务职称,夸大产品特征或手术效果等。
关于虚构和夸大医疗机构的地位,例如,在林某诉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1日公布的依法审理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典型案例(一)]中,该医院自称为“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患者林某出于信任至该医院诊疗花费6万余元。经查,该医院仅为一级医院,而非三级甲等医院,法院据此判令该医院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而医疗美容机构夸大产品特征和效果方面则更为普遍和多见,例如,在杨某诉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137-001)中,患者杨某至医美机构行鼻部整形,医疗美容机构却将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术后发生感染症状,法院认为成都某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
二、虚构资质
虚构医疗机构资质或医疗人员资质,违规向患者提供超出资质等级的医疗服务也将构成欺诈。
作为专业的美容机构经营者,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医美服务往往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理应知晓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资质。若美容机构及其具体的经营人员、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就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医美服务,或者尽管具有资质但资质未达到标准,或者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更换没有资质的操作人员,抑或夸大资质等级,都应当视作主观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从而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而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资格;二是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是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等。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违规向患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例如,在“王某非法行医案、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2019年医疗美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中,消费者在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内使用强脉冲光治疗仪进行脱毛服务。根据规定,使用强脉冲光脱毛属于微创治疗项目,实施人员应当事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而医美机构应当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人员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上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医疗资质,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虚假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医疗美容机构及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做虚假的承诺和保证疗效。虚假承诺医疗产品、医疗服务效果,过分夸大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能达到的结果,诱使患者购买相关产品、服务的,将构成欺诈。
例如,在刘某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1日公布的依法审理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典型案例(五)]中,某医院在广告中强调隆鼻整形“无排异反应”“手术一次成型”“无需反复”等,夸大了隆鼻填充术的效果,与患者刘某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大相径庭,法院据此认定某医院构成欺诈,支持刘某主张的三倍赔偿诉请。
四、过度治疗
过度治疗,也称为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医方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与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为患者提供远超治疗疾病所需的医疗服务,从而导致患者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的行为。
虚构或夸大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诊疗行为,进行过度医疗将构成欺诈。认定构成过度医疗,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需存在恶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管理制度的要求,违背了作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疗行为本身需是过度的、多余的,甚至是对患者有害的。其表现为诱导消费者做不必要的手术或购买不必要的药物、仪器,增加消费者开支。
2025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件中,黄石某医院对125份病历中113份存在无手术指征的患者强行手术,谋取不法利益17万元,构成了典型的过度医疗。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以黄石某医院存在“欺诈”定性该过度医疗行为,从而支持了惩罚性赔偿。
综上,奚懿法官的分享清晰勾勒了医美欺诈的司法认定边界。从虚假宣传、虚构资质到虚假承诺、过度治疗,这些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更因触及人身健康安全而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当前司法实践正通过典型案例不断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医美乱象的治理。
这警示从业者:合规经营绝非口号,任何试图通过信息不对称牟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唯有坚守诚信底线,将医疗安全置于商业利益之上,医美行业才能真正走向规范化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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