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医美门诊部隐瞒为顾客行下颌角磨骨术,被判退一赔三

在医美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医师超范围执业是最基本的执业禁忌。而一些医美机构为了利润,故意冒险为求美者进行超范围诊疗活动,不仅给求美者带来无尽的风险,更为自己埋下了赔偿的种子。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至10月间,原告咨询医美手术项目时,被告二医师沈*多次向原告推荐被告一,声称被告一具备丰富的诊疗经验与实施高难度手术的实力,且被告一此前多次实施过下颌角磨骨四级手术。2023年10月23日,在被告二医师沈*的推荐下,原告前往被告一处接受医师姚**面诊。经面诊,医师姚**亦建议原告行下颌角磨骨与颈部拉皮等多项手术。在医师沈*与姚**多次诱导下,原告基于对被告一及其主刀医师姚**的信任,于面诊当日即接受下颌角磨骨术(下颌角肥大矫正术)、面部及颈部拉皮(中面部及颌颈部除皱术)、面颊下颌缘吸脂术、面部光纤收紧术、阴道紧缩术五项手术,并支付手术费用共计59000元。手术完成当日,原告即发现其面部左侧出现面瘫并伴口角歪斜,该症状在术后一个多月仍未有改善。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8日,经天津某甲大学总医院、天津某乙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原告面部“左侧变性100%、五支神经中的下颌缘支及颈支已受损,周围性面神经麻痹(面瘫)、面神经损伤”。

被告辩称

原告主张被告私自为其进行下颌骨磨骨术,属于超范围诊疗,存在欺诈,缺乏事实依据。通过被告的医美病历报告、手术记录、收费单明细等均可证实,被告并未进行下颌骨磨骨术。在《门诊病历记录》被告对其术前初步诊断情况为:“中下面部皮肤松弛,苹果肌下垂,下颌缘不清晰,阴道松弛。”导致下颌缘不清晰的原因有:脂肪堆积;皮肤和SMAS筋膜松弛;肌肉紧张;颌下腺肥大型;骨骼缺失(下颌骨发育不良或因下颌角手术导致骨骼支撑不足,也可能造成下颌缘不清晰)。所以,原告接受服务之前即有下颌骨缺失的可能性,因《门诊病历记录》记载原告在接受被告美容服务前陈述存在面部整形手术史,存在隐瞒可能。另外,在原告没有需求进行下颌磨骨术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也不可能自担高额费用冒风险主动给原告实施手术,毕竟该手术费用高达3万-10万不等,原告支付的费用远远不足以覆盖,原告的自我推断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将过往其他手术史混淆本案服务内容,以达到恶意索赔不当目的。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董某某添加被告某某门诊工作人员的微信,就术后注意事项进行沟通,针对术后恢复情况进行多次咨询。原告主张接受的手术项目还包括下颌角磨骨术,但病历记录中未予记载。为此,原告提交与微信用户名为“诺*医美美丽顾问”(由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和“**李”(由被告某某门诊工作人员使用)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与“**李”的聊天记录中显示:10月26日,“**李”提示原告:“下周四(11月2日)拆口腔和私密位置”;11月23日,原告问“我就要确定下,我现在面部问题会不会是下颌骨磨骨造成的”,“**李”回答“没有啊,院长说没有,我都给你详细问了”,原告说“我感觉当时就不能磨骨和拉皮一起做;应该分开做”,“**李”回复“分开做得需要两个恢复时间段,我记得你当时说特别忙能挤出来时间做手术已经很不容易了,一起做就是要恢复时间稍微久一点,各有利弊吧”。与“诺*医美美丽顾问”的聊天记录中显示:12月4日,原告说“你作为一个医生,你明知那家是医疗美容门诊部,是不能做四级磨骨手术的,可是我无线(限)信任你,让你帮我的谈价格,你跟我说姚**多好,只有他能做这个磨骨,我从1点多做手术到8点,7个多小时,还骗我3个多小时,现在我是面瘫,以后好不了啦,我如果没有把握没有足够的证据我不可能跟你说这些,你一直左右言它,如果是这样,我觉得你根本没有考虑我,毁了我一生的知道吗,你这样对我那也别怪我连你一起举报”,“诺*医美美丽顾问”回答“我怎么会没有顾虑到你呢?我真的一直是把你当朋友,包括你做手术,其实我也有劝过不让你做,对不对?而且如果当时知道做完手术是这样的话,我肯定是宁愿你不做的”。被告**整形对上述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天津**整形美容门诊治疗确认单中最终确认价格为59000元,依据微信沟通内容主张下颌角磨骨术手术费用共计17000元。

本院认为

关于原告董某某是否在被告某某门诊进行下颌角磨骨术的问题,被告某某门诊工作人员微信提示原告“下周四(11月2日)拆口腔和私密位置”可知原告口腔内有切口缝线需要拆除,但门诊手术记录并未记载原告接受的手术项目需要进行口内切口,存在矛盾,且通过原告和被告某某门诊工作人员其他聊天内容显示,该工作人员始终也没有否认原告未在该门诊进行下颌角磨骨术,被告某某门诊虽否认为原告董某某施行下颌角磨骨手术,但未就原告董某某口内切口形成原因及工作人员与原告董某某沟通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说明和反驳,可以推定原告董某某已在被告某某门诊进行下颌角磨骨术,手术费用为17000元。被告某某门诊理应将手术情况如实记录在美容门诊病历中,病历内无原告董某某进行下颌角磨骨术内容的记载,考虑被告某某门诊因疏忽漏记的可能性不高,存在主观上不进行书写的情况,被告某某门诊的行为显属不当。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某诊部退还原告董某某服务费17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某诊部赔偿原告董某某51000元;三、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以上案例均来自于裁判文书网,摘录内容为重点内容,省略了其他与标题无关内容,目的是让医美机构人员快速了解、读懂、并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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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辉律师

石东辉律师 (TEL:15668367868)

十数年医美行业深耕经验,熟悉医美机构运营、咨询等各个环节。善于分析医美机构病历,从病历还原诊疗过程,找出医美机构在诊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机关投诉和法院起诉协助求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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